导航菜单

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辩护人指出程序证据诸多问题

  山东55岁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日前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下称“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11月27日,“法度law”了解到,该案仍在等待一审判决。

  据澎湃新闻报道,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高丙芳坚持不构罪,且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米某、陈某认罪认罚。

  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

  此后,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用了农民工进行建设。

  虽然米某被赵某拖欠了432万余元工程款,但还是自掏腰包,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

  米某曾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岱岳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泰安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然而,赵某因其他事情被抓。米某多次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后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起诉陈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260余万元劳务费。除一人撤诉外,其余74份判决中岱岳区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泰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然而,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

  更令人意外的是,在再审改判文书中,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在未向高丙芳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高丙芳与当事人合谋并授意当事人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高丙芳的辩护人刘录律师认为,对于包工头米某、陈某隐瞒已垫付清了全部农民工劳动报酬、组织并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索债的事实,有客观、充分、直接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丙芳对此不知情,其一直被蒙蔽,更没有授意米某和陈某伪造证据,故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对其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应当按照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其无罪。

  另一辩护人张新年律师提到,本案除了两名具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的口供,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足以证实高丙芳授意包工头捏造事实。

  张新年律师说,包工头虽被拖欠,但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嗣后显然有挽回其垫付资金的求偿权,形成了与建筑公司的追偿关系,有权依法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有维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虚构法律关系、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便是包工头借名起诉、补造材料,存在部分民事层面上的虚假,也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

  此外,张新年律师还指出了该案刑事立案及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本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高丙芳的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时隔近一年。立案前,岱岳区检察院曾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称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岱岳区检察院作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决定。

  辩护人还透露,在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受害损失包括律师费110余万元,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只有200多万元。

  “法度law”注意到,该案11月13日上午9点开庭前曾突发“小插曲”。

  知名律师王才亮回忆,其8点45分在法院走廊被法警拦住,才得知法庭内只有21个座位,当地司法局组织了13个人旁听,已经满员。高丙芳的一名家属主动走出来,把空出的座位让给了自己。但来自各地的多名旁听者都未能进入法庭。

  关于高丙芳一案,王才亮律师也公开发文表示,假如高丙芳在接受委托时已知道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但仍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王才亮律师还提到,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及个人,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但司法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小包工头和农民工相比,很多时候处于强势地位。例如岱岳区法院审理的高丙芳案,为农民工讨薪的高丙芳只收到了2万元律师费,却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建筑公司不仅可以不用付欠款,还成了被害人,所付的110万律师费也成了“经济损失”。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