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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迟疑,毫不手软,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从朝鲜从快处决3名性侵并杀害女军人的未成年人说起

  2025年9月27日,朝鲜黄海北道苔滩郡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1名休假返乡的漂亮女军人,因巴士故障被迫下车步行。 3名17岁左右穿着校服的高中生尾随其后,在偏僻处对其实施性侵。事后为掩盖罪行,不顾女军人的频频乞求,残忍将其杀害。 作案后,3人竟若无其事带着受害者行李,搭乘修好的同一辆巴士返回。机警的司机认出行李并察觉异常,不动声色直接将车开往警察局报案。

  朝鲜司法机关以极高的效率,在几天之内就查明了犯罪事实,没有公开冗长的庭审辩论,也没有“心智未成熟”的全民大讨论,也没有“感化教育”的法律人士呼吁,既没有缓刑,也没有改判,只有3人都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判决,甚至连见父母最后一面的请求也被驳回。

  朝鲜签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条约禁止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判处死刑,而且朝鲜刑法第29条也有相同规定。但朝鲜举国上下认为这3个少年犯了不可饶恕的罪恶,朝鲜司法机关根本就没有考虑他们的成长背景,心理状态或者是否有悔罪的表现,直接用最快的方式将他们从社会上抹去。这背后反映的是无论是谁,只要做了社会无法接受的事,就别指望能靠年龄逃过惩罚的司法逻辑。体现了当一个国家的制度、社会、法律和国际公约及人权发生激烈冲突时,国际公约、人权必须为国家的司法独立和自主裁决让路,与国际社会接轨决不是盲目和被动的,而应当是以我为主,不能牺牲国家的核心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虽然这种短期内的“清场”行为,不可能彻底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但至少能最大限度的震慑潜在的青少年犯罪,至少能让有潜意识犯罪的青少年不敢犯罪、不想犯罪、犯不起罪。

  在很多标榜“文明司法”的国家,这样的案件大概率会陷入“未成年人保护”的拉锯战:法官和律师群体强调其认知未全,专家呼吁给改过机会,最终可能只是几年监禁便重归社会。但朝鲜却用最直接的雷霆手段传递出强硬的态度:在滔天罪行面前,年龄从来就不是免死金牌,军人的尊严、生命的重量,容不得半分亵渎。

  朝鲜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判除3名未成年人死刑,体现了法律不仅是工具,更是重要的社会管控手段。极刑判决既是对法律的落实,也是对集体情绪的回应。当行为与成年恶犯无差异时,“年龄”绝不是挡箭牌和豁免权,行为后果是决定性因素而非心智成熟度。

  回过头再来看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普通善良的人们不禁陷入深深的困惑:法律的初衷究竟是什么?是保护守法的孩子不受侵害,还是给作恶的“小恶魔”们提供庇护?

  在经济犯罪领域,我们积极与国际社会接轨,对巨额贪腐犯罪分子采取慎杀、少杀、不杀的政策,就是亿元以上的巨贪也鲜少有判死刑且立即执行的,大多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改判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这究竟是所谓的“刚柔并济”司法智慧,还是“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中庸哲学作祟,还是暗中合法纵容犯罪,为他们预留生门,期盼其有朝一日天变后东山再起知恩图报呢?

  法律的温度,应该留给守法的公民;法律的锋芒,必须对准作奸犯科的罪犯。朝鲜这起案件的判决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和巨大争议,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正义不缺席、罪恶必受惩”的朴素期待与人权的激烈冲突。

  唯有让法律的底线与公众的公平感知同频,让“年龄”不再成为罪恶的挡箭牌,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才能让正义不再迟到,让罪恶无处遁形。

  监狱对于从未犯过罪的人而言才可怕,对于惯犯来说已经失去了威慑力;而惯犯恐惧的只有死刑!只有死刑,才能让他们在黑夜中颤颤发抖!只有死刑,才能让他们畏畏缩缩不敢抬头!国家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才有踏踏实实的安全感!

  只有让每个巨贪都像刘青山、张子善一样受到应有的惩罚,才有可能将腐败分子“一人腐一人坐牢全家富、几代富”的犯罪心理惯性扼杀在摇篮之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立体惩防体系才有可能真正落地生根并长成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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